111年度司聲字第313號
聲 請 人 金蘭建設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賴宏浩等人間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
一、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,應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
他造之計算書
繕本或
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2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請依欲請求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他造之計算
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明文件(費用支出單據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