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司聲字第348號
聲 請 人 許王閃
許士隆
許士禮
許麗環
許淑琴
相 對 人 劉嘉倫
金峰盛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
主文欄中關於「新台幣壹仟陸佰參拾壹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台幣貳仟肆佰柒拾伍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,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