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婚字第178號
111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兼
相對人乙○○間
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關於離婚部分,依
家事事件法第51條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500元;關於
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給付
扶養費部分、履行同居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第97條準用
非訟事件法第14條、第17條規定,應各徵
抗告費1,000元,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,500元(計算式:離婚4,500元+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給付扶養費1,000元+履行同居1,000元=6,500元),扣除上訴人已繳4,500元,尚應補繳2,000元(另應補正「二審書狀」
繕本)。
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