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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繼簡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2號
原      告 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尚瑞強 
訴訟代理人  陳威凱 


            楊至中 
被      告  邱俊達 

            邱俊親 

            邱聖富 




受  告知人  邱婕芯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日上午11時0分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事實尚待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二、按請求分割遺產,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,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(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參照)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吳春儉之遺產,自應就「全部遺產」均列為遺產分割標的,依原告起訴狀之附表所示者,僅就被繼承人遺產之一部即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頂庄段47、48地號土地請求分割,並未以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,自有命為是否補正之必要,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,具狀說明本件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,並提出相關證據,同時自行繕本逕送對造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家事法庭    法 官 梁晉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許喻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