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22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53,86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0,211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