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26號
上 訴 人 九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林秀娟即元伍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44,004元,應徵
裁判費31,94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