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30號
原 告 唐浤喻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明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訴訟費用(
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相當
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),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,
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36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7540元,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送達原告之
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繳納,其訴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