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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建字第30號
原      告  唐浤喻 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本件原告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),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,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36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7540元,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未繳納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   31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    1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