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3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即 被 告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
184,848元,逾期未繳,即裁定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,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2,637,952元,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
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上訴人請求給付之金額而核定之,是
本件上訴利益為12,637,9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
裁判費十分之五,即徵收
184,848元。
二、核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184,848元,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