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42號
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行補正之事項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所在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,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,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,經10日發生效力;加計
在途期間2日,另命補繳裁判費
期日7日,原告應於同年12月20日前補繳之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然查,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參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