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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建字第42號
抗  告  人
即  原  告 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曉燕 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。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抗告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。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抗告人於民國112年1月30日,具狀到院對本院於111年12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。而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,000元,自有抗告不合程式之情事,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1,000元。倘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抗告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3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3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楊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