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友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712萬9,931元,應徵
裁判費403,86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
訴訟費用核定部分得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