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簡上字第27號
張志華(即張金錶之承受訴訟人)
張愛玉(即張金錶之承受訴訟人)
張志榮(即張金錶之承受訴訟人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號00 樓之0
胡雅鈞(即張金錶之承受訴訟人)
胡宸毓(即張金錶之承受訴訟人)
張梅雀(即張黃阿蚊之承受訴訟人)
張梅省(即張黃阿蚊之承受訴訟人)
張梅春(即張黃阿蚊之承受訴訟人)
張益令(即張黃阿蚊之承受訴訟人)
被
上訴 人 年科企業有限公司(林宛暄承當訴訟人)
主 文
本件應由張胡素、張志華、張愛玉、張志榮、胡雅鈞、胡宸毓為視同上訴人張金錶之承受訴訟人;張梅雀、張梅省、張梅春、張益令為視同上訴人張黃阿蚊之承受訴訟人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
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;
惟此種情形於有
訴訟代理人時不
適用之;又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
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3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視同上訴人張金錶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死亡,其
繼承人為張胡素、張志華、張愛玉、張志榮、胡雅鈞、胡宸毓等6人(下稱張胡素等6人),均未
拋棄繼承,有
戶籍謄本、
繼承系統表、
家事事件(繼承事件)公告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二第475至481頁),視同上訴人張黃阿蚊於112年4月17日死亡,其
繼承人為張梅雀、張梅省、張梅春、張益令(下稱張梅雀等4人),有繼承系統表在卷為憑,因視同上訴人張金錶、張黃阿蚊前於本院均委任訴訟代理人張銀森代理訴訟,本件訴訟程序雖不停止,惟本件判決後
兩造並未聲明承受訴訟,依前開規定,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
法 官 李莉玲
法 官 王姿婷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