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聲字第15號
聲 請 人 品勛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因返還工程款事件(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
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建字第一一號返還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為了解該
期日庭訊確切內容,
爰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 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
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。法院受理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
人要件,並在聲請
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
利益已敘明者,除
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。
持有第
一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
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
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
所明定。稽其修法意旨,良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
料之一部分,為提升司法品質,增進司法效能,並參考行政
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
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或涉及
國家機密或其他
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,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
內容外,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
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於
開庭後相當期間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以維其訴訟權益。
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
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
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
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,此觀司法院於同
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」第
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 號裁定
三、
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號返還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
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且
上開錄音內容並
無涉 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,或涉及當事人或
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,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
爰裁定如
主文第一項所示。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
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
四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