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16號
原 告 倍立光電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6萬9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143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;若逾期未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