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169號
原 告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,聲請
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),
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萬70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908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;若逾期未繳,將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