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10號
原 告 昌奕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瑞宬輪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720號),
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
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3萬5106元,應繳
裁判費91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864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將
駁回其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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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