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11號
原 告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王信智發
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),
惟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萬4439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3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9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將
駁回其訴。
並請提出對被告王信智(Z000000000、在職
期間)投保勞健保之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