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13號
原 告 吳瑞傑(即震達農產行)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世宏農產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),
惟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萬6125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930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43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將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