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23號
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超豐蔬果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2021號),
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778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881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31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將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