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97號
原 告 晨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彰化縣芳苑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73萬46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將
駁回其訴。
請提出本件工程施作之施作過程及現況彩色照片、
第三人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地址(含代表人及實測設計者姓名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