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321號
原 告 義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(買賣價金)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1年司促字第2393號),
惟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43萬3144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1萬2672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1萬2172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