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388號
原 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羽昊工程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3萬76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19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查報彰化縣○○鄉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地號、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