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459號
原 告 建瓏建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浚璋即凃志政之
遺產管理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逕以裁定
駁回其訴:
一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,及同段223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全部、資料均不可遮掩)及清晰之
上開建物成果圖、現況彩色照片。
二、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6萬725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台幣1萬4563元,請如期繳納。。
三、說明遺產管理人陳浚璋與凃志政之關係為何?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