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503號
原 告 振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5652號),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1927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8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34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