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52號
原 告 具將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10年司促字第13970號),
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萬2989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62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780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。如逾期未補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