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524號
原 告 陳群瑋
陳群儒
上列原告與
被告榛紀食品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6826號),被告等已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10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