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567號
原 告 米屋智農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4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720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;逾期未繳,逕
駁回其訴。
補正被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、公司登記資料(註: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裁全字第42號民事裁定已被廢棄確定;111年執全字第51號
假處分執行命令已撤銷在案;又本件前經調解不成立,且陳肇浩與余姈靜間多件民刑事訟爭,
兩造又有
假扣押案件,無再予調解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