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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588號
原      告  大山勝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胡馨仁 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8130號),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1290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;逾期未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。
宜提出工程施作彩色照片、估驗完成資料。
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  官 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