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588號
原 告 大山勝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8130號),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0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萬17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1290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;逾期未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。
宜提出工程施作彩色照片、估驗完成資料。
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