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601號
原 告 睿璽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裕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等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8041),
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應繳
裁判費1萬58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535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
準備書狀,
暨逕將其
繕本送達
他造,逾期未補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