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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租賃關係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17號
原      告  保證責任彰化縣綠純有機蔬果生產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  曾榆凱 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滎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。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所有座落於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0○00○0地號等土地上,門牌號碼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號棟次13號有租賃關係存在。依卷內資料,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,繼續使用租賃物,因而可取得之客觀價值為何?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,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將駁回其訴。
提出彰化縣溪州鄉舊眉段81-1、81-2、81-6、81-9、81-1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地籍圖謄本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10    月     31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  官 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10    月    31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