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655號
原 告 金碩茂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黄心憲(即順麒輪胎行)間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8883號),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萬3025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7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49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