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664號
原 告 全泰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駙宥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8802號),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8萬727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872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8221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