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681號
原 告 堡量建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守紀等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逕以裁定
駁回其訴:
一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地號全部、含他項權利證明)、地籍圖謄本、使用分區證明,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。
二、陳報共有人林粉、林木言、林擾和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
戶籍謄本手抄本、
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
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。
三、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
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