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73號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家森間給付
報酬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4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;若逾期未繳,將
駁回其訴。
另提出坐落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(資料均不可遮掩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