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733號
原 告 陳岱暘
上列原告與
被告智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9769號),
惟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95萬6331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7萬4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6萬9548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。
提出坐落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
暨其上建物門牌和美鎮東發路81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(資料勿遮掩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