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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使用鄰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45號
原 告 雋達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張敏芳
訴訟代理人
陳銘傑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
張錫謀等二人間請求使用鄰地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
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將以裁定
駁回
其訴:
提出坐落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○0000○0000○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全部、資料均不可遮掩),
暨
據此補正
本件
被告黃**(
上開
土地
所有權
人
)之完整姓名、住址。
起訴狀
沒有附圖編號A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
王鏡明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
王宣雄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