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758號
原 告 張文齡
楊佩玉
林瑞庭
鄭芳瑜
張睿涵
謝一心
杜宛珮
范傳易
許嘉惠
黃齡瑤
柯淑華
林品貝
黃健昱
共 同
上列原告與
被告孩在心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費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,
訴之聲明請求第一項至第十二金額共計為新台幣191萬7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7元;另第十三項、第十四項各請求查閱帳冊等,各應徵收新台幣3000元;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新台幣2萬6107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提出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全人教育協會之設立、異動登記資料。
提出被告苗圃蒙特梭利中小學、孩在心有限公司之登記(或設立)資料。
請陳報原告等人之最高學歷及民國103年
迄今就職狀況。
起訴狀所稱「自學團體」,其組織?成員?資金來源?目的?學習什麼?
存續期間..?為何屬於「
非法人團體」?又怎會等於合夥!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