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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062號
原      告  堡量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甘宗原 
訴訟代理人  李淵源律師

承受訴訟人(林助油之繼承人)
            林俊銘 


            林慈娟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由林俊銘、林慈娟為原先被告林助油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本件土地公同共有人林助油於民國112年6月3日死亡,訴訟
    程序當然停止後,僅林俊民(叁男)、林慈玲(次女)具狀承
    受訴訟之聲明。
二、查林俊銘、林慈娟為林助油之繼承人(長男、長女),有卷
    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(註:次男早夭)。繼承人等應即一同
    續行本件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