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062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堡量建設有限公司(原告)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0萬897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6萬847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