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
上 訴 人 莊玉珠
梁丁有
梁丁元
黃梁保女
曾梁寶蓮
梁雅惠
梁雅雯
梁金增
梁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部分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61,600元(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面積208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,700元=561,600元,上訴人請求
不當得利敗訴部分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1,4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