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170號
原 告 全泰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駙宥實業有限公司
主 文
訴訟費用(
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曾對
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司促字第8802號),
嗣被告
異議而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以111年補字第664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8221元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