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林敏彥
被 告 李錦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所為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3頁之附表,應更正附表如下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依原告之聲請,
予以更正。
二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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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26%計算之利息。 | |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依 所載年利率10%;超過6個月者,依所載年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 |
| | | 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26%計算之利息。 | |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依所載年利率10%;超過6個月者,依所載年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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