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37號
原 告 雙齊建設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請求分割
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(下稱
系爭土地)。查原告係於民國109年4月20日,因買賣受讓系爭土地
應有部分,買賣價金新臺幣6,612,000元乙情,有土地登記謄本、內政部
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結果在卷
可稽,故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612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6,538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39,115元,應補繳27,4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,補正下列資料到院: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如共有人已死亡,應提出其除戶謄本、全體
繼承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向其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
繼承人有無
拋棄繼承,並製作
繼承系統表,審酌撤回對死者之訴,追加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
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