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56號
原 告 李懿軒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復泰織造有限公司間,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姓名
暨其
住所或居
所、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並按訴
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116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未載明
訴之聲明及其他應補正事項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87號裁定其應於14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