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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81號
原      告 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萬祥 


訴訟代理人  蔡佩蓉 
被      告  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芸巧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7日15時,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4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 官 洪堯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4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李盈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