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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81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
蔡佩蓉
被 告 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芸巧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,應再開
言詞辯論
,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7日15時,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
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
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
李盈萩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