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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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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91號
抗告人即
原      告 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曉燕 
訴訟代理人  唐肇澧 

            唐銘胃 

相對人即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被      告 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

兼上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法定代理人  林裕翔 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所為命補繳抗告費之裁定,逾期未繳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抗告駁回
    理  由
一、提起抗告,依法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抗告若不合程式,原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限期命原告(抗告人)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之裁定,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送達於抗告人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,抗告人原告今並未繳納抗告費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月 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