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387號
被 告 乙祥禾建設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惠之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048,237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17,09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