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426號
原 告 顏信村
顏萬保
被 告 安新建設有限公司
主 文
訴訟費用(
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等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等曾對
被告聲請支付命令(111年司促字第70號),
嗣被告
異議而視為起訴,本院嗣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原告等應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萬9407元(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)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送達原告等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等逾期
迄未補繳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