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44號
上 訴 人 高振益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合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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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913,000元,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44,86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需繳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