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45號
原 告 李銘宸
李建廷
陳宜秀
張淑惠
羅育姍
戴梅雀
許雯婷
許眉娥
蕭安琪
蕭富珍
許又仁
李佳蓓
許博捷
吳哲維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
給付遲延利息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7,625元(詳如附表)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8,5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附表: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